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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兑现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转载 点击数:5717次 更新时间:2014/8/25 17:34:4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兑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兑现工作方案

  为更好贯彻《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义政发〔2011〕66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才住房申购(租)细则>的通知》(义政办发〔2012〕122号)文件要求,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结合义乌实际情况,以购房优惠货币补助形式一次性有效解决上述文件规定人才的住房保障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博士生导师);

  4.为义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义乌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紧缺的人才;

  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

  6.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硕士学历学位人员。

  以上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适用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服务于本市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未享受房改房(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和未享受批建宅基地等情况;

  2.第5-6类人才还需同时满足①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②在义乌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第6类人才获得相应学历学位或任职资格后在义工作已满5年。

  二、保障标准

  1.符合条件(第1-4类人才在义工作已满5年且每年实际在义工作不少于6个月、第5、6类人才获得相应学历学位或任职资格后在义工作且累计在义乌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分别已满5年、10年)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服务,政府给予购房优惠,优惠标准为:

  ①1-4类人才200万元以内;

  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30万元以内;

  ③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100万元以内;

  ④硕士学历学位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70万元以内。

  2.1-5类人才在义工作未满5年的可选择按第1条标准以其实际在义工作月份占应满足所需工作时间的比例折算优惠额度;

  3.第6类人才获得相应学历学位或任职资格之后在义工作已满5年未满10年的可选择按第1条标准以其超出5年部分的实际在义工作月份的占应满足所需工作时间的比例折算优惠额度。

  第2、3条人才也可选择按新出台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享受。

  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按高档一方享受。

  购房优惠额1-4类人才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第5类人才不超过40%,第6类人才不超过30%。

  三、部门职责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负责确认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在义工作服务年限;复核最终优惠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交优惠款拨付申请。

  教育局负责确认申请人学历学位。

  建设局(住房办)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情况;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房屋预告登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在房屋权属证书附记上明确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

  国土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地产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农村旧村改造情况。

  财政局负责安排并拨付资金。

  其他部门负责系统内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配合建设局(住房办)、国土局审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

  城投公司负责落实人才购房相关事宜;确定申请人购房时间、所购房屋总价、初审最终优惠金额及兑现手续的办理。

  四、相关说明

  1.申请人所购房产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前向政府申购的人才保障房。

  2.享受人才购房优惠的所购住房,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

  3.享受人才购房优惠的所购住房办理按揭抵押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50%。

  4.在义工作年限起止计算:本市范围内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工作时间从人力社保部门开具《就业(工作)介绍信》之日起计算;企业人才工作时间从在义乌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人力社保部门开具《就业(工作)介绍信》之日起计算,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间累计计算。1-4类人才其工作时间认定凭所在单位证明、工资发放材料、劳动合同、所在镇(街道)审核等确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

  5.适用本工作方案的人员,符合新实施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二者只能选其一且夫妻双方只能随一方享受。

  6.2015年6月30日前未申请购房服务的人才均按新政策执行。

  7.享受过人才购房优惠人员及配偶,不再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住房货币补贴)。

  8. 本方案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住房办)负责解释。义政发〔2011〕66号、义政办发〔2012〕122号文件实施至201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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